原证书挂靠单位社保欠费,不停止社保。

法律分析:社保欠费需清缴欠费,请选择办理部分还款业务。单位内个人清缴社保费,也称部分还款,是指参保单位欠缴社保费后,参保个人向地税部门申请缴纳其在单位内的社保欠费(包括社保属性为单位及个人的社保费及相应的滞纳金)的过程。该业务适用于以下情况:(1)参保单位登记状态为非正常,已离职的职工自行申请缴纳其欠缴的社保费;(2)欠费单位在无力清缴全部欠费的情况下,欠费单位的职工自行申请缴纳其个人社保欠费;(3)其它符合政策的情况。需准备的资料有:《单位内个人清缴社保费申请表》一式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属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属全责征收前的欠费,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部分还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属全责征收后的欠费,提供单位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满20年后,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缴基数和费率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标准确定。参保人员在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应补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统筹费。第三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最高付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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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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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按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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