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不受理情形有哪些,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商标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1、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形式;
2、提交虚假的申请材料;
3、未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
4、其它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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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不予受理的情形有:
1、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2、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的;
3、同一申请人重复提出异议申请的;
4、申请人主体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具有申请资格的;
5、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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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受理条件:
(一)商标评审申请人主体适格;
(二)商标评审申请人应当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据;
(四)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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